索 引 号: 753001/2025-0047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8-21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8-27
文  号: 梅市府〔2025〕9号
MFGS—2025—004

梅市府〔2025〕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1日


梅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工程、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按照国家、省关于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要求,发挥好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要求,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统筹、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  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为项目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统筹安排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的规范要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已明确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和市未明确审批权限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涉及跨县(市、区)需市平衡统筹的由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二)全部由市级出资实施的项目,除项目单位为县级部门的由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外,由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三)由市和县(市、区)共同出资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为市级部门的,由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为县级部门的,由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信息化项目等初步设计技术文件由对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对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对属于市级政府审批权限的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近期实施计划的项目,以及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三)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货物类项目,在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程序核定初步设计概算后,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单纯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服务类项目,在项目单位报市级财政部门同意资金来源,按程序批复项目估算购置(服务)内容和购置(服务)金额后,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单独装修、修缮工程,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货物类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单纯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服务类项目,单独的拆除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按其规定。

  属于前款情形之一,但确需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开展相关工作的,经项目单位申请,可以按照程序编报、审批。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材料和行业主管部门会议纪要);

  2.项目建议书文本。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可不用提供,但需提供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该项目的相关材料和行业主管部门会议纪要);

  2.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4.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依法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情形除外)或项目土地权属文件;

  5.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的意见;

  6.行业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意见;

  7.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环境影响较大、资源开发利用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不同意见、反应强烈的项目需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支撑性材料(需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应提供节能审查意见)。

  (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1.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可不用提供,但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会议纪要);

  2.项目初步设计总说明和概算书;

  3.初步设计方案图纸;

  4.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批复;

  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支撑性材料。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应当根据实际,提供本条第二项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其中,对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初审后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项目审批部门需要委托评估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

  第二十三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本级(包括市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逐步将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范围。

  第二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与市级预算相衔接,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印发关于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通知,规定编报范围、编报流程、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限等要求。

  (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建议。

  (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研究市有关部门报送的需求计划建议,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资金需求,结合当年度财力状况等因素,形成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

  (四)市级财政部门将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预算安排情况通过预算“一下”控制数告知市有关部门,并抄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结合预算“一下”控制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进度,修改完善本部门的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初步草案,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五)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形成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联合市级财政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分为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往年已开工,计划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计划当年可完成概算批复且年内可开工建设的项目。

  储备项目,是指符合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支持方向,但在下一年度暂不具备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条件的项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以及纳入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且当年度内能够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可以列为储备项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实施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安排方式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快推进新开工和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其中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可按程序转为实施项目。当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在执行中有调增时,应当优先安排进度快且仍有资金需求的实施项目和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市级政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年度投资总额调整或项目增减等确需调整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涉及市级预算调整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市级财政预算和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市级财政部门对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优化施工图设计。经优化设计后,仍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概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定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按照《招标投标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不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应尽量简化发包程序,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村民自建等方式,优化建设组织模式。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满足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前款所称较大变更,其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核定概算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经严格审查后按程序向原概算核定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对上述调整投资概算的申请,项目单位应当在造成事实增加投资概算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和明确资金来源,按照概算审批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原概算核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核定调整概算。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增减的,可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现场签证时由项目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共同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预付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市级财政、审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监督责任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工期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

  在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需就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投资完成情况报送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报告需抄送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报市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应在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解读:《梅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