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3001/2024-0038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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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
名 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05-29 | ||
文 号: | 梅市府办函〔2024〕47号 |
梅市府办函〔202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梅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2018年印发的《梅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7日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县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梅州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自2023年至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级自查。各县级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级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县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县(市、区)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部门评分。各牵头考核部门对所负责的考核事项,综合各县级政府自查报告、台账资料、实地核查、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评议评分,形成本部门评分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考核任务和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五)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县级政府自查情况,结合台账资料、实地核查和行业主管、政法、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⒈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⒉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连续两年考核得分排名在全市最后二名的;
⒉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
⒊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向各县级政府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政法委,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并作为市平安建设考评的评分依据。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级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县级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