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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4-13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13
文  号: 梅市府函〔2021〕91号

梅市府函〔2021〕9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资源

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3日

   

   

   

   

   

   

   

   

梅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序开展,根据自然资源部等5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要求配合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级和各县(市、区)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或委托各县(市、区)登记机构,开展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登记机构,按照《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和受上级委托开展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各县(市、区)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地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本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及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⒈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荒地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功能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⒊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⒋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⒌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发证的森林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三)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登记档案资料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本级登记信息数据库和保管登记档案。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计划准备阶段(2021年4月30日前)。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中央、省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大江大河和跨境河流,探明储量的贵重稀有矿产资源,重点国有林区等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工作安排,适时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市本级选择1—2个重要的自然资源作为区域试点,摸索经验,总结形成具有我市地域特点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在此基础上,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本方案,也可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同时,全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面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工作开展并督促落实。

  (二)强化责任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登记单元划定及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等。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根据实际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权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市本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筹整合省级涉农资金解决,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技术培训力度,组织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理论和实务培训,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和实践创新,不断提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队伍专业素质。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政策解读:《梅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图解】《梅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