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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8-18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8
文  号: 梅市府〔2021〕17号

梅市府〔2021〕1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国土

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振兴发展,推进梅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中心城区提质扩容,提高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和《广东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第二章 组织构成和职责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委员总数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一)政府委员包括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由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国家安全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设固定列席单位,包括梅州嘉应新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城市供排水中心。

  (二)专家委员由规划、交通、建筑、地理、生态、园林、水利、环境、艺术、文化、旅游、经济、消防、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一般由不少于十五人组成。

  第五条  市规委会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以及办公室。

  (一)专家委员会是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设立市专家委员会(含控规专业委员会)、梅州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委员会。

  ⒈市专家委员会参会委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市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政府委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梅江区、梅县区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⒉梅州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委员会代表市规委会负责梅州高新区范围内的控规(含调整方案)的审议工作;议事规则(含组织构成、职责、议事制度及委员的产生、聘任和职责等)由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另行制订并印发实施,同时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报备;每半年向市规委会集中报告一次审议情况。

  (二)市规委会根据需要聘任资深专家组成市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受市规委会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为市规委会或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视实际需要,顾问小组可采取到场参会、书面答复等灵活的工作方式。专家顾问小组成员及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具体日常工作由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承担;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市自然资源局年度部门预算。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为市规委会的最高形式,受市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市、县(市)及特定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

  (二)审议梅州市域、市区(本文所称市区、城市,无特殊说明均指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及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的相关专项规划。

  (三)审议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五)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核心区和控制区项目规划方案。

  (六)审议市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⒈城市重点地区或较大规模的城市设计。

  ⒉工业性质项目原则上不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⒊审议对城市景观具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1)重大公共建筑;(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出入口、制高点的建构筑物;(3)重要城市公园、广场。

  ⒋用地面积为5.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项目。

  (八)市规委会章程的修改。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和市规委会主任委员确定的应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市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市规委会的授权,对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等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对于需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应当先提交市专家委员会审议,提出专业技术审查意见。除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经市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原则上不再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市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二)审议市区内的较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⒈用地面积为1.0—5.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⒉梅江一江两岸、沿40米及以上道路等城市重点地段的重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⒊建筑规模为5.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⒋用地面积为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园规划设计方案;

  ⒌用地面积为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广场规划设计方案;

  ⒍市级较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以及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建(构)筑物设计方案。

  (三)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定、技术标准及其调整方案。

  (四)市政府和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作为市规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委会委员的聘任、增补、取消、换届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市政府和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议事制度

   

  第九条  市规委会会议的议事制度。

  (一)市规委会会议由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二)每次参加市规委会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

  (三)市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主任委员确定。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委员临时决定召开。

  (四)政府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会议第一会议人;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五)会议程序。

  ⒈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并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单位列席。

  ⒉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议题的申请部门提供,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

  ⒊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⒋市规委会办公室检查并通报与会人数是否符合议事制度要求,同时提示与会委员有关回避事宜。

  ⒌与会委员结合会议材料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逐项进行表决。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各委员应明确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

  (六)市规委会会议审议结果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

  (七)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业主单位或申报单位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按法定程序报批;经审议不通过的,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不予批准。

  第十条  市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议事制度。

  (一)市专家委员会会议由市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二)政府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会议第一会议人;参会的专家委员应不少于3名,根据需要可邀请议题相关部门出席会议。

  (三)市专家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次数由市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议题情况确定。

  (四)市专家委员会会议程序。

  ⒈根据需要,可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安排会前踏勘。

  ⒉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市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至少提前2天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有关材料送至各委员。

  ⒊有关上会议题的材料由该议题的申请部门提供,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

  ⒋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

  ⒌市规委会办公室检查并通报与会人数是否符合议事制度要求,同时提示与会委员有关回避事宜。

  ⒍与会委员结合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逐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逐项进行表决。市专家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各委员应明确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

  (五)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与会委员意见整理成会议意见或纪要,报市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印发给各委员及相关参会单位。

  (六)经审议通过不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申报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其他议事工作要求。

  (一)市规委会会议实行表决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公众代表其本人、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或市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市规委会办公室会前应提示与会委员有关回避事宜。

  (二)市规委会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代表和社会人士代表列席会议旁听、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内容和技术要求,并答疑。

  (三)市规委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如适宜公开,也可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四)市规委会会议和市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资料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依法归档保存,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秘密的会议资料,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五)市规委会会议和市专家委员会会议的会议材料与会议纪要加盖市规委会办公室印章后报送一份给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以备督查。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市规委会确定的事项抓好规划审批、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聘任和职责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市规委会换届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聘任资格。

  (一)熟悉梅州情况,具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具有梅州市户籍或者常年在本市工作与居住。

  (二)关心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章程及其实施办法和细则,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四条  政府委员的产生。政府委员代表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报市政府审查。

  (二)推选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在市主要新闻媒体或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而出现空缺,市规委会办公室应在3个月内按程序进行增补。增补方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四)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任期与政府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市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专家委员、公众代表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累计两次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五次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五年内不再聘任。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具有议事权、表决权。

  (二)参加市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参与权。

  (三)市规委会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四)对市规委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委员的责任。

  (一)市规委会委员应向公共利益负责,认真、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市规委会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关注人居环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三)市规委会委员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四)市规委会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五)市规委会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财物。

  (六)市规委会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七)市规委会委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及议题信息。

  第十九条  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形势发展需修改市规委会章程或制订相关细则,须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后方能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及工作细则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梅市府〔2020〕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关于《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梅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修订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