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7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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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3-24 | ||
名 称: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03-29 | ||
文 号: | 梅市府〔2017〕5号 |
梅市府〔2017〕5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
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第五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的第五批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8处),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