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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2-14 17:29: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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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升放气球管理相关规定与《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我局拟对2012年印发实施的《梅州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订,起草了《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一、修订背景和修订思路

  原《规定》自2012年9月5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和加强我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各项改革工作力度加大,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先后取消了升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和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并将升放气球活动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事项。这些改革措施对升放气球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规定》有些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的新要求。为了更好适应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全面有效规范我市升放气球活动的现实需求,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修订的思路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国家各项改革要求,实现规定与改革相衔接;二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安全监管;三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

  二、修订内容

  新《规定》共二十一条,分别对升放气球的定义、升放气球活动的条件与申请、监督管理方式等条款做了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进行优化完善,属于全面修改,以废旧立新的形式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改了名称和定义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以及《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升放气球的审批事项名称应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此次修订将原《规定》中的“施放”修改为“升放”,即将原来的《梅州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改为《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审批事项名称保持一致。同时结合升放气球管理工作实际,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热气球运动管理办法》和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在新《规定》第三条中明确了载人气球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范围。

  (二)完善了升放气球资质许可有关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的要求,新《规定》第七条取消了相关表述,不再将作业人员资格作为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前置条件。

  (三)完善了升放气球活动许可有关制度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实施机关下放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此新《规定》第八条作出了相应修改。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时效,放宽了升放系留气球的申请时限,将升放系留气球的申请天数由提前3日修改为提前2日。

  二是明确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审批流程。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要求,新《规定》第十条新增“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进一步明确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需向所在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

  三是增加了禁止升放的规定。为加强对升放气球的管理,根据近年来工作实际,新《规定》第十二条增加了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情形。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升放系留气球的安全条件。按照《通用飞行管制条例》的要求,新《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既大大缩小了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情形,又明确规定了气球脱离系留后应当启动快速放气装置的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了事中事后管理制度

  增加现场监督检查内容。新《规定》第十八条将“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纳入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五)删除了原《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因上位法对罚则有了全面规定,故删除原《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罚则的相关规定,实际监管过程中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即可。

  (六)调整修改了其他内容。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修改了对应政府部门的名称。

  二是对部分条款文字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增加了关于“时间期间”的解释条款,明确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