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3001/2022-0024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梅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14
名  称: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2-14
文  号: 梅市府〔2022〕4号 文件状态: 有效 失效时间: 2027-04-02 00:00
MFGS—002

梅市府〔2022〕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

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4日


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梅江区范围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城市综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内批准升放系留气球活动的场地监督检查,对城市内发现的未经审批擅自升放气球的活动及时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涉及升放气球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时,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从事升放气球单位的《升放气球资质证》被注销后,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注销情况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公安部门。做好升放气球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利用升放气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七条  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并将发放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情况及时抄送升放气球单位辖区公安机关。

  《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八条  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气象主管机构。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飞行管制部门的决定意见,应在升放活动前1日将许可决定及升放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等情况抄送升放气球活动辖区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

  取消升放气球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升放气球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升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升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三)升放气球应当将升放气球单位的名称和批准升放的编号等识别标志,分别标注在升放气球的球体及其附属物上;

  (四)升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升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七)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十六条  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利用升放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

  (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接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通报后,飞行管制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立即相互确认情报,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时间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12〕6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我市出台规定规范气球升放 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视频解读:我市出台规定规范气球升放 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