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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规定规范气球升放
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2-03-28 09:46: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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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近期,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升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此《规定》是对2012年印发实施的《梅州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的全面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确保全市升放气球管理相关规定与《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保持一致。

  《规定》共二十一条,分别对升放气球的定义、升放气球资质认定、升放气球活动的条件与申请、监督管理方式等条款做了修改,建立健全了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了升放气球资质许可、活动许可和事中事后管理制度,解决原《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并结合各部门职责对管理规定进行调整,优化升放气球办事流程。

  《规定》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其中,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规定》明确,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升放气球单位资质的认定。

  《规定》指出,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还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机构相关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气象主管机构。(记者李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