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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2-21 17:40: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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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并要求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我市虽已开展了垃圾分类试点创建工作,但对照国家要求以及社会各界期盼,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行规范,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本《办法》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相关人员责任和义务、宣传引导到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提高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质提供法律支持。

  二、主要依据

  本《办法》的立法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定范围,符合我市的立法权限要求。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

  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简便易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对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内容包括七章共四十四条。

  (一)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并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

  一是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具体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是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等的工作职责;三是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垃圾产生者和基层组织的相关职责;四是第九条规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应履行宣传职责;第十条规定了相关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

  (二)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要求。

  一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市、县(市、区)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生活垃圾的分类指南和实施方案以及回收体系;二是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收集容器的规格等进行了规定;三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确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相关职责;四是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并规定了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五是第十九条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投放作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三)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的相关要求。

  一是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并具体规定了作业要求;二是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收集点建设、处置单位的运行要求进行了规定;三是第二十六条专门针对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规定了联单管理制度;四是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各责任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

  (四)从源头减量、政策、科技创新等方面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促进措施。

  一是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从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源头考虑,规定了源头减量措施;三是第三十条规定了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给予政策鼓励和支持;四是从科技创新和激励措施方面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鼓励和支持。

  (五)规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一是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及相关考评;二是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和检查措施;三是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应该建立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和投诉举报平台,并对相关信息公开、共享进行了规定。四是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违法本办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是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对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职责时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六是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