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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梅州市财政局  时间:2022-10-13 11:18: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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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市级财政性资金为我市各银行机构提供了存款资金来源,有力助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由于调配统筹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市级财政性资金评分指标主要以经营性指标为主,未能充分考虑银行机构的社会经济贡献,实际绩效还存在较大提升空间,金融杠杆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效果不明显。因此,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银行机构综合贡献考核评分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充实完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操作评分指标。一是综合贡献值指标,权重为60%;二是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为18%;三是服务水平指标,权重为10%;四是利率水平指标,权重为12%。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主要是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明确了定期存款采取竞争性方式主要操作流程。明确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财政部门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章规定了定期存款银行综合评分指标。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包括综合贡献值、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采取百分制方式计分。

  第四章规定了对定期存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在竞争取得定期存款时,应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市财政局应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市财政局应当及时收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