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因贷款即将到期而暂时无法足额还贷的困难,规避企业资金链断裂和银行信用度降低的双重风险,帮助实体经济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五华县2019年印发《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以来,不仅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还贷难的困难,化解实体经济资金链断裂风险,也净化了金融市场,极大减少企业因借贷无门而介入民间融资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和风险事件。但只惠及到县中小微企业,未惠及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和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这些市场主体同样急需通过应急转贷资金来降低融资成本。因此,五华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
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22〕19号)。
三、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将转贷对象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实体经济,并对相应条文作出了修改。
(一)《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体经济,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五华县范围内注册设立的有发展前景、有效益、信用良好,经中心和公司确定的法人经济实体。”修改为“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在五华县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经中心和五华县政银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确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中心要建立金融机构实体经济贷款到期预报制度,融资状况报送制度、政银企融资分析例会制度、企业征信系统定期查询制度。”修改为“ 中心要实地调查合作银行报送的借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对100万元以下的转贷资金原则上委托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必要时,中心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对100万元以上的转贷资金实行合作银行和中心双调查制度,分别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由此明确合作银行和中心对实体经济的调查要求。
(三)附件1《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操作流程》中增加了资金归还操作流程图,进一步细化和明晰资金操作流程。
(四)附件5《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书》第八条增加了“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预缴资金使用费,导致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发放‘应急转贷’资金,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附件6《五华县实体经济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及运行合作协议》第五条第(十一)项“乙方因特殊情况有可能导致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超过7天的,须在收到应急转贷资金7天(含7天)内向甲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具体说明超期原因及计划归还时间,并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归还应急转贷资金。”修改为“乙方因特殊情况有可能导致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期限超过30天的,须在收到应急转贷资金30天(含30天)内向甲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具体说明超期原因及计划归还时间;甲方接乙方书面情况说明后,提请召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归还时间,联席会议通过并同意的,乙方要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归还应急转贷资金;联席会议未通过的,乙方要立即、足额代借款人偿还应急转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