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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1-30 11:52: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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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是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是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现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我市制定本《责任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以及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六大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并分别设立专章予以规定。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第六条至第十八条。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内涵,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层层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每年组织实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每年再培训时间,以及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时间,规定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上岗等要求,明确安全考核不得收费。

  第五章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包括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清单,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并定期开展风险管控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

  第六章 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包括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一条,明确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要求以及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的特殊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完善发包、出租、委托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包括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细化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管理责任,规定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事故报告相应义务。

  第八章 附则。包括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中的用语含义和规定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