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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9-05 10:49: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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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公布,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官方文件中。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提出,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加强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

  二、出台《办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通过出台《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使用、管理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责任,细化相关执行标准,以更强的可操作性,规范并促进我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市办法》包含十一章共45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除涉密情形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为“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责任。第三章为“公共数据的目录管理”,主要明确了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公共数据列为不予共享类型的,应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家相关规定。第四章为“公共数据的采集、核准与提供”,主要明确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完整、准确地将本机构产生的全部公共数据向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梅州分节点汇聚并编目挂接。同时,应会同其他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形成本行业的主题数据库或专题数据库,并在分类汇总后进行编目挂接。第五章为“公共数据的共享和使用”,主要明确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及时进行整合。同时,应坚持以业务应用为导向,主动通过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梅州分节点向数源部门申请数据,用数据驱动本部门业务的升级或流程再造。第六章为“重点领域数据应用”,主要明确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使用国家和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第七章为“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开发利用”,主要明确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编制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并通过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梅州分节点将开放的公共数据推送到统一数据开放平台对外开放。各级各部门不得新建数据开放平台;已建数据开放平台应及时进行整合。第八章为“数据主体权益保障”,主要明确了数据主体有权依法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请查阅、复制本单位或者本人的数据;发现相关数据有错误或者认为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第九章为“安全保障”,主要明确了数据使用机构应在数据申请成功后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第十章为“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对未按照要求编制目录、未以数据库表方式实时全量汇聚公共数据的新建、自建系统、运维项目(由国家、省建设但非我市部署的系统除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批准立项或者开展验收活动,不得使用政务云资源,不得使用财政资金。第十一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