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远县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历史自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解决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历史遗留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个人住宅项目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梅市自然资〔2019〕86号)等精神并结合实际,平远县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关于处理平远县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历史自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不动产登记适用范围
第一点规定范围为平远县范围内,用地权利人为个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历史遗留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个人住宅项目,但不包括以个人名义建设的多户非亲属集资建房或有出售房屋行为的住宅项目。
三、办理条件、分类处理及规划管控要求
(一)办理条件。第二点规定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清晰合法,住宅房屋建设符合规划、质量完好。
(二)分类处理。第三点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历史遗留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个人住宅项目,根据建成的时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1990年4月1日前已建成的和1990年4月1日至本方案实施前已建成的两种情形。
(三)规划管控要求分类。第四点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历史遗留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个人住宅项目,根据县城规划区范围进行划分。
此外,明确了处理平远县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历史自建房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相关部门职责,以及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