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以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逐步增多,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的任务日趋艰巨。目前我市尚未制定出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方面的制度文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缺乏规范管理。为提高应急抢险救灾效率,有效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急需制定我市应急抢险工程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共有24条,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适用范围、认定范围、认定程序、简化手续、承包单位、项目验收、工程费用、项目监管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认定范围。《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定义,主要包括八类建设工程。第四条规定了四类工程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三)认定程序。《管理办法》第六至八条明确了应急抢险工程的认定程序,大体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按照市县两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确定。
第二种,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和项目权属关系进行认定,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权属关系,由项目主管部门集体审议后确定;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权属关系,市级项目由市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县(市、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县(市、区)政府确定;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县(市、区)政府、市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权属关系,提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市政府确定。
县(市、区)、市级项目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需附县(市、区)政府意见,市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和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纪要,以及相关材料(1.工程名称、地点、类别、建设单位、施工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财政投资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2.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要包括3名(含3名)以上行业和应急领域的专家意见;3.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四)简化手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立项、概算等手续可以简化或补办,同时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提高办理效率。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五)承包单位。《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队伍。第十一条规定,现场指挥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轮候、摇珠或择优方式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第十二条规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框架合同。
(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验收结论作为审查或者财政投资评审依据。
(七)工程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同时也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等支付比例。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结算管理流程进行结算。
(八)项目监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水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监管。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同时,对拨付各县(市、区)的应急抢险救灾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管。
三、预期效果和影响
《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将明确我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纳入范围、界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实施过程,为各地各有关部门提供具体化、可实施的依据,提高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施效率,降低抢险救灾损失程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抢险救灾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