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4-18 11:18: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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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梅县区畲江镇松棚村、双溪村、公和村(详见勘测定界图KG210035)。

  二、征收土地现状:梅县区畲江镇松棚村第一、第三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3601公顷,其中农用地0.3506公顷[水田0.0465公顷、旱地0.0083公顷、林地0.2342公顷、坑塘水面0.0474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2公顷],未利用地0.0095公顷,村民住宅共0座。

  三、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暂按《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和《关于补充调整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的通知》(梅县区府〔2019〕1号)执行,承诺待梅县区人民政府公布新的补偿标准后落实差额补偿。

  五、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执行。

  六、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2481471)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

  ⒈勘测定界图(KG210035)

  ⒉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