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梅州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编办  时间:2012-07-12 15:46: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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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梅州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办〔2012〕16号)以及2012年7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为我市实施"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战略,实现绿色崛起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合法科学、规范效能、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的原则,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力争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达到50%,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以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努力实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达到方便申请人的目的;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并联审批等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力争行政审批时限压缩50%;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机制;推进"审管"分离体制改革,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事项。

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调整目录的通知》(梅市府〔2010〕37号)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事项后,原则上予以保留。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

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家、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对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该审批事项实施主体重新评估其合理性并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初步意见,然后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于以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3、全面清理和规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事项。除了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外,各部门要对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立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非行政审批事项一并清理。对我市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审批事项,由该事项实施主体重新评估其合理性并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初步意见,然后由市审改办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于保留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参照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明确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扩大县(市、区)政府管理权限。

通过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实现管理重心下移,扩大县(市、区)政府管理权限。对属于县(市、区)管理事务,可以委托县(市、区)政府及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委托县(市、区)政府及部门管理。依法既可以由市级政府及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依法下放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实施,市级政府及部门不再实施。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许可项目,保留为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审批。现行须由县(市、区)政府报送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三)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力度。

逐步将行业管理、社会生活服务管理等职能转移给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等原则,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等职能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落实《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规定,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政府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

(四)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收费。

(五)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1、科学合理地再造行政审批程序。以市政府同意且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为依据,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的审批流程。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明确每个审批环节的前后置条件、办理时限和责任;明确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明确审批技术规范。对于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要求审批机关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于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现象。

2、完善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目录动态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报告制度以及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

3、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建立完善审批业务网上办理机制,明确网上审批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网上审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扩大网上申请审批事项的办理率,到2015年,实现我市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办理率达到95%以上,非行政许可审批网上办理率达到80%以上。完善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实现相关审批事项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六)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体系。

1、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各部门审批绩效情况,并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依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审批机关应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对审批机关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审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审批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7月25日前)。市直职能部门及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根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依据目录(见附件5、6),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委托、下放和转移的清理意见,力争减少审批项目达到50%,压缩审批时限达到50%。各单位需报送清理情况报告、办事指南(见附件4)并填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和《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见附件1、2、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于7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用A3纸)及电子文本分别报市审改办(市法制局依法行政指导科,联系电话:2398329,传真:2247214,电子邮箱:yfxzzdk@126.com)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联系电话:6133883,传真:6133883,电子邮箱:mzsasc@163.com)。表格可在市法制局门户网站下载。

(三)审核验收阶段(8月5日前)。市审改办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及目录,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审改办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拟定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向社会公布阶段(8月)。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我市新一轮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委托、下放和转移的目录,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和国家、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深刻认识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安排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承担具体工作,确保市本级政府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涉及其他单位参与的联审或会审项目,主审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提出实施联审或会审的具体办法。

(三)各单位要按要求按时如实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对发现漏报、瞒报或其他弄虚作假情况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市将从法制、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监察、财政、编办、物价、发改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清理工作班子,集中审核。

附件:

1、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

2、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

3、非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统计表

4、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参考样式)

5、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

6、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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