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1-17 19:39: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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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程江镇大塘村第十一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和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4.9074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程江镇大和村地段的1.0726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程江镇大塘村、大和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P210801)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程江镇大塘村第十一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程江镇大和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第十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2746公顷(耕地1.0690公顷、园地0.0248公顷、林地2.8955公顷、其他农用地0.2853公顷),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512公顷,未利用地0.5816公顷。梅县区程江镇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4358公顷(耕地0.1672公顷、林地0.26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建设用地0.0732公顷,未利用地0.5636公顷。上述土地合计5.980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1〕57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2〕2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2〕24号)

  ⒉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P210801)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