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修订《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吸引优秀人才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广梅转移园管〔2020〕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范围内,由园区批准同意入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房地产公司除外)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住所要求:申请人应在园区管辖范围内租房居住;或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园区管辖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
(二)申请人为在园区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园区连续工作满三年的且首次在园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员工和累计在园区工作满五年且首次在园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夫妻(夫妻双方均需连续工作)。
(三)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四)申请人目前已享受免租入住园区人才公寓的,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五)申请人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从领取补贴次月起不能再申请租房补贴或享受免租入住人才公寓。
(六)申请人在申请该项补贴期间,须保持在园区企业在岗就业状态。
四、相关待遇
(一)租房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每月2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具体补贴额度在补贴标准范围内按实际缴交租金进行补贴)。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次申报时段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五年。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条件的,租房补贴可以叠加计算。
(二)购房补贴:
1.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算,在园区管辖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的,申请人在园区工作满两年后,可申请一次性定额购房补贴(具体补贴额度在补贴标准范围内按实际购房款进行补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可申请20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且都在园区工作的,可申请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人才可申请15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且都在园区工作的,可申请4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以上情形购买的商品住宅,在五年内不得转让给他人,且必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2.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算在园区工作满三年的单位员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园区管辖范围内的商品住宅时有资格申请2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累计在园区工作满五年,有资格申请5万元的购房补贴。获评“广梅杰青”、“广梅英才”的,可追加1万元的购房补贴。
3.如享受过租房补贴后申请购房补贴的,在发放购房补贴时需扣除已发放的租房补贴。
五、申报材料
(一)材料清单
1.《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学位和职称证明材料。具有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历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位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申请人租房或购房的证明材料:
(1)租房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申报补贴时段在园区范围内的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企业总部派驻梅州工作人员可放宽社保缴纳要求);外籍和退休人才可提供申请人申报补贴时段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②申请人以个人或配偶名义租房的,提供在园区管辖范围内合法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为申请人本人,若为申请人配偶的,需另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
③申请人申报补贴时段房租缴交证明材料。
如发现申请人在申领租房补贴期间有转租行为的,追回所有已发放的补贴。
(2)购房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共性材料: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契税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证明等姓名落款处均应为申请人本人,若为申请人配偶的,需另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①申请人在园区工作满两年后申请定额购房补贴的:
a.申请人近两年在园区范围内的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外籍和退休人才可提供申请人近两年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b.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原件。
c.在五年内不得转让给他人的承诺函。
d.若为夫妻双方均在园区单位工作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请提供婚姻证明材料、配偶学历学位和职称证明材料。
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算在园区工作满三年的单位员工,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购买园区管辖范围内商品住宅的:
a.申请人近三年在园区范围内的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外籍和退休人才可提供申请人近两年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
b.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原件。
c.获评“广梅杰青”、“广梅英才”相关证明材料。
③累计在园区工作满五年的夫妻,购买园区管辖范围内商品住宅的:
a.夫妻双方合计在园区范围内的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五年的缴费明细表;
b.婚姻证明材料;
c.获评“广梅杰青”、“广梅英才”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六、申报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整理好申请材料后提交至办理大厅(办理大厅设在 )。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收件登记,材料不齐或填报有误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补交材料与规范填报。
(三)初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四)审核。报送园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员进行审核。
(五)审定。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人才办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审定。
(六)名单公示。在园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园区财政部门按照审定名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完成补贴兑现。
七、申报时间:
每年6月、12月为受理申报月。
八、有关说明
申报人需如实、完整的填写、报送申报材料,如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如已获得补贴的,相关部门有权取消入选资格、停止资助,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