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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12-01 16:12: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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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建字〔2022〕155号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嘉应新区管委会,市建筑业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机制,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了《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31日

  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预拌混凝土、施工劳务、消防技术服务等企业或机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具体是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五条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建立与公开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统一公开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量化评分。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按要求在信用管理平台自行申办信息登记。

  省外企业在我市信用管理平台申办信息登记前,需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

  第八条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强化平台数据动态核查,对资料信息数据不符合发布要求的,不予公开发布;对资料齐全,录入信息完整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的企业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发布,并由系统长期保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需要变更信息的,由企业提出变更信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予以修改。

  (二)良好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自行录入系统,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其良好行为加分的依据。

  (三)不良行为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信息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录入并附上证明材料。

  信用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申报及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管过程中所产生的记录相结合的方式采集。相关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核查制度。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企业或人员信息对外公开:

  (一)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企业各类人员资格证件超过有效期的;

  (三)企业人员社保缴交信息未及时更新的。

  新进人员提交上月的社保缴交情况,此后每季度末上传本季度的人员社保缴费情况。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记分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制定并公布,同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行为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由信用管理平台系统自动形成信用等级类别。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实际,适时修改、删除或增加记分标准,并在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良好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涉及奖励加分的良好行为记分,仅限于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的表彰奖励。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凭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进行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也可根据自行掌握、行业协会推送以及信息共享获取的良好行为信息,依法依规直接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对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或因违规情节严重被直接降级等需进行惩戒的行为。

  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法规约束力的文件等。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扣分文书等,形成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信用管理平台,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计算。信用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届满时,原信用加分、扣分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至3年。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至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公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由作出扣分决定的部门进行核查,查实整改确有实效的,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备注栏,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作出认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录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扣分信息,同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应当在录入扣分信息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八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工作需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回复期限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申诉人核查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申辩单位应向发布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

  第十九条信用综合评价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动态分值作为评价依据。企业首次办理信用登记的基准分值为100分。信用管理平台根据企业信用动态分值自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建立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机制。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A、B、C、D、E五个等级。企业信用分值总分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100-11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9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E级表示信用差。

  第二十一条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 诚信A级企业列入企业红名单;

  2.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或直接发包工程,鼓励优先选择A级企业;

  3. 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1. 列入专项检查的主要监管对象;

  2. 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 招标人或发包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招投标等市场准入行为进行限制;

  3. 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企业被认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E级,不公开信用分值:

  (一)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

  (三)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

  (四)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

  (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

  (七)属于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直接评为E级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惩戒。

  第二十三条被列入E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先评优资格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记分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信用动态监管不改变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单位和部门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可以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建字〔2015〕84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梅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