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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财政局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9-18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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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市财预〔2017〕63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梅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0日


  梅州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资金(下称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粤府〔2014〕6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财预〔2015〕1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下称项目库), 是指对申请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和预算编制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所有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均实行项目库管理,包括市直有关部门自身使用的运转性开支(原则上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不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市直有关部门分管的专项资金、普惠性支出等事业发展性支出。

  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从项目库中筛选,未列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编列预算。因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性应急支出需先办理拨款的,应及时补办入库手续。

  第四条 项目库实行明细计划分库管理。

  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和编制年度预算相衔接,每年应编报未来连续三年的中期财政规划项目,逐年滚动向前编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细化编制下一个年度的明细项目,落实到具体用款单位、支出功能用途,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条 项目库所有项目支出编列唯一代码,按支出属性、 安排期限、行业属性、存续状态等分类,可按多种属性分类查询、 筛选、提取、汇总。

  第六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建库,信息共享。项目库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共同使用和维护。项目库信息按不同权责实行互联共享。

  (二)严格论证,细化编制。入库项目必须经过严格评审论证、规范审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央、省和市的决策部署和发展规划。列入项目库的项目,需明确用款单位、支持范围(补助对象)、项目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年限等相关情况。

  (三)择优选用,滚动管理入库项目按照政策重点、轻重缓急、绩效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因素进行排序,结合财力状况,择优编列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新增和退出,当年未安排的项目滚入下一年度,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七条 入库项目按所属部门实行分库管理。

  (一)部门推送项目库指由市直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职责,经规范程序进行项目申报、评审后,向市财政部门择优选送的项目数据库。

  (二)财政备选项目库。指市财政部门对部门推送项目库进行审核确认的项目数据库。在备选项目中,需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的,可筛选为拟安排项目。其中:政府投资计划项目需列入中期财政规划的,必须已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政府投资计划项目需列入年度预算草案的,必须列入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八条 入库项目按细化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按项目类别分类。同一项目具有多种属性的,择其主要属性归为其中一类。

  (1)基建类项目。指市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2)经济发展类项目。指面向生产经营性领域,扶持相关经济行业、产业发展的项目。

  (3)还贷类项目。指贷款类项目。

  (4)民生配套类项目。指与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包括在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 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惠及到个人的项目。

  (5)部门运转类项目。指市级部门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必须发生且属于自身使用的专项性业务工作经费。

  (6)城建类项目。指城市建设类项目,主要涉及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片区改造、重大开发建设项目、安置房建设、产业转型、生态景观及环境整治等。

  (7)其他项目。

  2.按项目属性分类。

  (1)运转性支出。指市级部门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必须发生且属于自身使用的专项性业务工作经费。包括:会议、培训类项目;课题调研、科研类项目;信息化运维类项目;宣传活动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类项目等。

  (2)事业发展性支出。指市级部门掌握分配的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财政资金。包括: 专项资金、普惠性支出等。

  3.按存续状态分类。

  (1)一次性项目。是指本年度需新增列入预算的项目,在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就结项的项目。

  (2)经常性项目。是指常年存在的项目,每个预算年度发生的项目支出。

  (3)跨年性项目。是指以前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

  第三章中长期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需按《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编列支出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的“类”级,标示支出属性、安排期限、行业属性、 存续状态等分类情况。

  第十条项目入库申报市直有关部门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在每年4月上旬前通过项目库系统编制未来三年期的支出政策规划建议。

  (一)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发展规划。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及政府支持的范围。

  2.项目方案切实可行,包括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实施年限及分年度计划,预期效益、绩效目标明确清晰,投资及资金筹集方案科学合理等。

  3.基建项目等有专门审批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项目需进行事前审核或评审论证(运转性支出、 专业技术性不强的常规项目、上年已经审核或评审论证的延续项目可由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内部审核,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应由市直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论证,涉密项目应按涉密管理规定审核或评审论证)。审核和评审论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绩效目标的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

  (三)申报项目需按以下顺序排列:

  1.国家、省和市已经确定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国家、省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二是已按程序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予以安排、保障的项目。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国家、省、市已确定项目。

  2.重点民生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影响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群众普遍反映的底线民生、基本民生等项目。

  3.符合有关政策,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经部门协商确需安排的项目支出。

  4.其他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外,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项目(政策规划)入库初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正式文件,每年5月上旬前在项目库管理系统上进行入库初审,对基建项目、重点民生支出等项目,市财政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组织二次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确定列入项目库的政策规划项目。初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结合财政职能重点审查项目的申报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及政府支持范围,审核和评审论证以及项目排序方法、 程序及结论是否规范等。

  (二)项目预算。重点审查项目支出是否符合有关标准、项目结构是否合理、资金测算是否准确、资金来源是否明确、所需资金是否在财力可承受范围之内等。

  (三)项目绩效情况。结合以前年度相关项目资金安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重点审查项目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

  (四)基建项目情况。审核基建项目建议书是否已获批复等立项情况,以及资金来源、分年度安排计划等。

  第十二条 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初审的中期财政规划草案,在5月中旬前通过项目库系统,向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分年度支出限额(或控制数)及重点项目安排意见。

  市直有关部门在6月中旬前进行修改完善,通过项目库系统,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结合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等,在7月中旬前通过项目库系统,完善中期财政规划,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部门将经市政府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通过项目库系统和正式文件,在7月底前告知市直有关部门。

  具体程序要求按照编制市级中期财政规划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年度预算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项目编制内容。年度预算项目在中长期项目管理的框架下编制年度预算项目应明确支持(补助)对象(具体用款单位)、资金分地区分项目额度、实施年度、绩效目标、评审结论、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内容。按《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编列至不同的预算级次,编列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项目编报原则。原则上所有项目的资金按以下分类编制:

  (一)属于税收返还、财力性补助等体制性的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按公式法、因素法计算,细化落实到具体县(市、区),无须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项目排序。

  (二)属于市直有关部门分管的按因素法分配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资金,由市直有关部门按公式法、因素法、标准法计算,细化落实到具体县(市、区)或具体项目,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无须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项目排序。

  (三)其他属于市直有关部门分管的具有可供选择性、竞争性的资金,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前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项目排序编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年度预算项目入库初审。每年9月底前,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直有关部门报送的正式文件,结合市政府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方案,入库初审,对基建项目、重点民生支出等项目,市财政部门可视情况组织二次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将初审意见反馈市直有关部门。市财政部门初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有关规定和要求;评审论证和项目排序方法、程序及结论是否规范等;是否重复申报,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开发查重提示功能,排查项目是否存在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是否合规、合理、科学、可衡量;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获批复,是否已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实施进度以及资金来源和分年度安排情况等。

  每年10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初审意见,通过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调整确认,报市财政部门确定入库项目。

  第十编制年度预算。

  市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结合项目库排序情况及当年度可用财力、实际变化情况等因素,对经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进行适当修正后,调整完善项目计划,提出年度预算草案建议,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

  市直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对年度预算计划反馈修改意见。

  市财政部门在每年11月中旬前进行审核调整,提出年度预算草案建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审议。

  市财政部门根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批复市直有关部门。

  市财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商市直有关部门将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县(市、区),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已编制至明细计划的资金应提前下达。提前下达比例应达到70%。

  第五章 项目动态管理

  第十 项目库调整。

  (一)项目新增。市财政部门核定入库项目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项目的,市直有关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项目库进行新增。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批准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新增项目的,按照预算法等规定办理资金审批手续,并通过项目库新增和选用项目。

  (二)项目调整。市财政部门核定入库项目后。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经批准前,涉及资金调整或资金调整额度在 10%以内(含本数)的项目调整事项,市直有关部门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结合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市直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项目调整。项目调整涉及资金调整或资金调整额度超过10%的,应按照新增项目的规定办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经批准后,项目调整的,按照预算法等规定办理。

  第十 项目库清理。

  (一)入库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将直接清理退出项目库:有关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现重复申报的。

  (二)入库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市直有关部门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部门清理退出项目库。

  1.因原定政策发生变化或项目自身条件变化,不能再实施。

  2.基建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等手续不完善的。

  3.市直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

  4.已完成建设任务或工作目标的。

  如市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直接清理退出项目库。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计划申报、评审论证、项目排序等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入库项目编制。

  (二)按照政策重点、轻重缓急、审核(评审论证)情况等因素进行项目排序,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滚动计划;根据财政部门项目审核意见和下达下属单位预算控制额度,选报列入预算项目。

  (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入库项目新增、调整、退出申请, 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

  (四)负责项目库中已列入预算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绩效自评和竣工验收及相关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订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库管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设、维护项目库数据管理系统。

  (二)审核市直有关部门申请入库的项目计划和项目滚动计划,提出审核意见;编制中期财政规划,下达预算控制额度,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在市直有关部门选送项目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通过后,按规定批复下达项目资金。

  (三)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的入库项目新增、调整、退出申请进行审核办理;定期对过期项目进行清理。

  (四)负责项目库资金批复、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资金决算及相关信息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绩效评价。项目库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第二十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项目相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