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GS-2025-019
梅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有关要求,促进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应市场供需变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梅州城区(含广梅产业园,下同)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及完善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
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阶梯气价共分为三档:第一档年度用气量不超过384(含384)立方米;第二档年度用气量为385-576(含576)立方米;第三档年度用气量为576立方米以上。
阶梯气价以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计价周期,按每个家庭平均4人核定气量。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口核增气量基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础上相应每月增加8立方米。对梅州城区居住的烈属、特困人员、孤寡老人、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用气基价的80%计收气费。
二、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含气源运输费用)实行联动。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采购价格按照不同气源价格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一)启动条件
确定气源采购价格基准价。以上次调价时确定的气源采购价格作为基准价,价格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执行时间作为价格联动起始日。
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价格执行时间连续达到一年,且气源采购价格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次数不超过1次。
非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价格执行时间连续达到180天,且气源采购价格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原则上对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次数不超过2次。
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波动幅度没有达到启动条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核减。
(二)调价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
居民各档用气价格按照相同调整额调整,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且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非居民销售基准价,供需双方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次联动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
(三)联动公式
调整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各档气价联动后的价格为该档气价顺加联动额。
调整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四)调价程序
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依据价格联动机制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核准后公布执行,不再进行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上报政府审批等程序。
(五)进货报告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和气源成本采购台账等资料。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梅州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梅市发改价格〔2015〕114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9日
政策解读:《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及完善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