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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梅州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1-11-24 11:15: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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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市人社函〔2021216


关于印发《梅州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人社)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20〕67号)和就业补助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我们制订了《梅州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梅州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稳定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开发范围

  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用于安置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乡村振兴、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

  (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综合事务类岗位。

  二、岗位安置对象

  (一)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年龄、家庭等因素,结合岗位规模合理排序,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家庭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认定条件和范围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岗位开发计划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数量,以及当地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家庭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等情况,初步确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规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上报市就业和人才管理中心。

  (二)市就业和人才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情况后形成全市本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及下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统筹确定全市次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并下达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下达计划组织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下达的岗位计划,并报市就业和人才管理中心备案。

    四、岗位申报程序

  (一)拟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次年岗位申请计划(中央和省属驻梅单位、市直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法定注册登记证明(首次申报时提供,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无需提供)、《梅州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其它有关材料。

  乡村公益性岗位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当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二)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后,确定公益性岗位具体安排并反馈给用人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

  五、岗位招聘备案

    (一)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反馈岗位规模数量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中央和省属驻梅单位、市直用人单位由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发布)。招聘公告应当注明拟聘任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行面向社会招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也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招聘。用人单位应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三个工作日(或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示)。

  (三)用人单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招用人员情况(含劳动合同、公示情况)报送属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实施。

    六、岗位薪酬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级别)人员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要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村“两委”要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管理,避免“变相发钱”,防止福利化倾向。

  (三)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明确岗位性质、岗位要求、工作时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七、岗位补贴申领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的补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中央和省属驻梅单位、市直用人单位向申报并认定公益性岗位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中央和省属驻梅单位、市直用人单位向申报并认定公益性岗位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八、岗位退出机制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和领取补贴情况。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在一个计划周期内,可按照招聘备案的聘任要求重新招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符合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条件。用人单位应于人员退出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备,并办理失业登记,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因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转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不符合领取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条件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岗位消失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继续聘用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九、有关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制定本区域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发放和监管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用人单位申报岗位,做好岗位储备、招聘备案等工作,同时负责公益性岗位情况统计、日常检查监督,不定期跟进了解相关人员在岗情况,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

  (二)强化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的后续服务,加大技能培训,引导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提升职业能力。对退出人员,要结合其文化技能、就业创业意愿,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介绍、支持创业等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前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情况报市就业和人才管理中心,以汇总报省。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统筹管理与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人员聘任、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报酬发放,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在岗人员,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记入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梅市人社函〔2020〕67号执行。原《转发<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19〕112号)自动废止。已按原规定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原规定享受至期满。已按原规定开发但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需按本方案重新申报设立。此前发布的政策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相关补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如省市有调整,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1.梅州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梅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