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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1-11-11 17:03: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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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市直各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属以及军队驻梅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市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现为本省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补申报和补缴手续的,不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  

  (一)直接纳入。目前仍未参保,原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1993年   12月   31日(含本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从本通知实施之月起直接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统筹。  

  (二)缴费纳入。除直接纳入以外的其他未参保人员,自愿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缴费办法缴清费用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办法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根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含以国家干部(固定工)身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劳动关系通过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能证明本人曾有过的工作经历的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94年1月;属于合同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5年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8年1月。属于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参照合同制职工身份确定。  

  (二)一次性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自行申报。缴费基数不低于申请办理缴费时全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办理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三)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为20%。  

  (四)缴费指数。    

  一次性缴费指数=缴费基数÷申请办理缴费时全市社会保险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缴费费用。    

  一次性缴费的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  

  四、缴费年限、视同缴费账户和个人账户  

  (一)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不作为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据。  

  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的时间为申请人的首次参保时间。  

  (二)视同缴费账户。    

  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由一次性缴费受理地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的规定为其补记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三)记账办法。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统筹基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一)直接纳入人员。  

  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以我市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按83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办法计算初始值,再按照我市实施83号文以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将初始值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的标准,从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并经核准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1、本通知实施之月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96号文和《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并经核准的次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计发基数为缴清费用当月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符合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可按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在符合《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条件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本通知实施之月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96号文和32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一次性缴费受理地  

  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梅单位的,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最后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办理。  

  七、待遇核发地  

  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规定,最后参保地为待遇核发地。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一次性缴费受理地即为其省内的最后参保地。  

  八、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按本通知一次性缴费形成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76号文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跨省转移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执行。  

  九、办理程序  

  (一)直接纳入人员。  

  直接纳入人员由原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资格确认。经确认资格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梅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资格审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待遇核发。  

  (二)缴费纳入人员。  

  由申请人或原单位向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梅单位的,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反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地税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一次性缴费申请材料或生效法律文书受理申请人员的一次性缴费手续和征收养老保险费。  

  经办规程按省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符合第一点相关规定,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第三点和第四点的规定缴费、计算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通知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