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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2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2年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2-14 13:14: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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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4号)《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19号)和《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范围(2012年版)》(以下简称《诊疗项目》)《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2年版)》(以下简称《服务设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及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诊疗项目》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工伤保险专门规定项目”。  

“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包括非基本医疗范围、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非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发生此诊疗项目的费用,先由参保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工伤保险专门规定项目”是指工伤保险有专门规定的项目。  

三、《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四、《服务设施》分为“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工伤保险其他规定项目”  

五、《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适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发生的费用由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六、《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七、《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从201341日起执行。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规定执行。  

 

附:1. 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范围(2012年版)  

2. 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12年版)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三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