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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兴宁市查处违法排放电镀废水案件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02 15:59: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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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快速查实电镀废水违法排放行为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6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兴宁分局执法监测人员对举报线索地点进行现场核实,经查,梅州市兴宁市新圩镇虎洞村梅塘内存在一个擅自建设小型电镀点,现场有三条简易电镀生产线,堆放有电镀门板,槽内液体仍有余温,废水通过小孔进入管道未经处理排放到厂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土坑内约装有2-3吨废水,监测人员对废水排放口和周边地表水、土壤进行了取样监测。该电镀点涉嫌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 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规定,兴宁分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该电镀点进行了查封,废水监测结果为pH(无量纲)超标,总铜超129倍、总铁超1.7倍、总镍超150倍、总铬超12倍,显示一类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和二类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该电镀点涉嫌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2022年9月30日兴宁分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局,2022年10月2日公安局进行了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该电镀点废水监测结果为pH(无量纲)超标,总铜超129倍、总铁超1.7倍、总镍超150倍、总铬超12倍,显示一类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和二类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该电镀点涉嫌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 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该电镀点地处小山村,地点隐蔽,通过群众举报线索,兴宁分局快速取缔了该非法电镀点,及时制止了环境违法行为,使周边环境未受到影响,启示如下:

  一是要加大生态环境意识宣传,充分利用群众信访举报机制,适当补充完善奖励政策;二是不断优化网格化巡查机制,及时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不断提高经营者、百姓生态文明意识,使不法分子不敢为、不能为;三是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升部门协作合力,加大与公安、检察院等行政主管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力度,坚决打击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电镀点工艺

  

  监测人员对电镀点废水排放口进行现场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