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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9-15 18:03: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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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张银铭:

  身份证件号码:211**********50515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榕树吓下围工业区C9号榕树吓九号工业区C栋401

  根据《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关于报送2023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结果的函》(粤环技复〔2023〕1号),你于2022年12月主持编制的《丰顺县合兴新型建筑材料厂工业固废协同处置技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该报告表“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中建设项目概况未说明各类污泥利用量、含水率、主要成分、隧道窑焙烧点火阶段燃料种类和使用量等情况,存在建设项目概述不全的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关于报送2023年第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结果的函》《梅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以及《关于丰顺县合兴新型建筑材料厂工业固废协同处置技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编制合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编制人员承诺书》《丰顺县合兴新型建筑材料厂工业固废协同处置技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的规定,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及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九)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的规定,拟对你实施失信记分5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市环罚告字〔2023〕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生态环境环境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市环境监控中心707室

  邮政编码:514071

  联系电话(传真):2262256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