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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7-16 10:10: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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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已于2021年6月28日印发,并于2021年7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或修正。为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新修订或修正的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并在全市范围内适用,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九)《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十一)《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府令第164号)

  三、出台的目的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执法进一步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解读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含总则及二十五个章节,《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含六个类别二十四项违法行为。主要说明如下:

  (一)适用于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为统一全市处罚执法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及其直属分局均适用本规定。

  (二)制定了自由裁量计算基准及计算方法,并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等情形,体现合法行政、综合裁量、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

  (三)制定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明确不需要处罚的违法情形,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于实践操作,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执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