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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救济方式
来源: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18-09-05 15:53: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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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救济方式:

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接到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市环境监控中心610室)

对《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不提出听证申请,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市环境监控中心610室)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可在接到我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详细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详细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市政府综合大楼715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详细地址:兴宁市兴城205国道秀塘围)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