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市环境监控中心,邮编:514071;联系电话:0753-6133820 传真:0753-6133820。
附件:
2025.1.20 梅市环审〔2025〕1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广东粤科润达科技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_signed.pdf
2025.1.27 梅市环审〔2025〕2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设置大埔粤海环保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