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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5年本)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2-19 16:51: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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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广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 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4年本)的通知》(粤环函〔2024〕394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梅江区人民政府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广梅产业园管委会)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4〕113 号)要求,为优化市本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加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管理,结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际,我局对《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2年本)》进行优化调整,制定了《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列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外,各分局负责辖区范围内(除梅州高新区外)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工作,梅州高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三、本《名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2年本)》同时废止。

  四、不再委托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广梅产业转移园)管委会行使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0日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5年本)

  一、跨县(市、区)区域的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及后续版本)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 水利

  1.水库:改、扩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2.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3.引调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含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的改扩建项目。

  4.防洪除涝工程:新建大中型项目。

  5.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6.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新增供水规模、不改变供水对象的改建工程除外)。

  (二) 畜牧业

  7.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存栏生猪2500头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

  (三) 能源和资源开发

  8.火电:燃油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发电项目。

  9.风电: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5万千瓦)至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10.水电站: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常规水电站项目;总装机1000千瓦至5万千瓦(均含本数)的常规水电站改扩建项目(仅更换发电设备的增效扩容项目除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11.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污泥发电项目(掺烧污泥发电的除外)。

  12.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以上的项目。

  1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新增规模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扩建不含尾矿库的铁矿采选项目;不含尾矿库的锰矿、铬矿以及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项目。

  14.非金属矿采选业(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尾矿库的土砂石开采项目;不含尾矿库的化学矿开采、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项目。

  (四) 交通运输和管道运输

  15.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新建30公里(不含)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项目;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项目。

  16.新建、增建铁路:新建、增建铁路项目(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铁路项目。

  17.改建铁路: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项目(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

  18.铁路枢纽: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枢纽项目。

  1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改建除外)。

  20.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新建、扩建航道工程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项目。

  21.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五) 制造业

  22.制糖业: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生产项目。

  23.屠宰及肉类加工: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项目。

  24.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项目。

  25.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项目。

  26.其他食品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食品添加剂制造项目;有发酵工艺的饲料添加剂制造项目。

  27.酒的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项目(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28.纺织业: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项目。

  29.纺织服装和服饰业:有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项目。

  30.家具制造;木材加工;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有电镀工艺的项目;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31.人造板制造: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32.纸浆制造与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新建化学法及化学机械法制纸浆项目除外)。

  33.印刷:年用溶剂油墨10吨及以上的项目。

  34.化工:除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精对苯二甲酸外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项目;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项目;合成材料制造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项目;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项目;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皂粒制造项目(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除外);香料制造项目。

  35.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项目;化学药品制剂制造项目;兽用药品制造项目;生物药品制品制造项目;有提炼工艺的中药饮品加工及中成药生产项目。

  36.化学纤维制造业: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项目;合成纤维制造项目;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项目。

  37.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项目;再生橡胶制造项目(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38.塑料制品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项目;有电镀工艺的项目;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3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涉及电熔窑设备的平板玻璃制造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石棉制品项目;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除外)。

  40.钢铁:短流程炼钢项目;铁合金冶炼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钢压延加工项目。

  41.金属制品制造及修理;通用设备制造及修理;专用设备制造及修理: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42.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工艺的项目;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项目;使用有机涂层的项目。

  43.铸造: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铸造用生铁项目以及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除外)。

  44.汽车制造:汽车整车制造项目;汽车发动机制造项目;涉电镀工艺项目;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4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铁路、机车、车辆、高铁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项目;铁路机车发动机生产项目;造船、拆船(新建项目除外)、修船厂项目;摩托车整车制造项目;摩托车发动机制造项目;涉电镀工艺的项目;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4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铅蓄电池制造项目;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项目;涉电镀工艺的项目;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47.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半导体材料制造项目;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项目。

  48.仪器仪表制造业及其他制造业:涉电镀工艺的项目;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项目。

  (六) 核与辐射项目

  49.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

  (七) 环境治理业

  50.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项目;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

  5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新建焚烧、填埋除外)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改扩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项目。

  5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项目。

  54.采取填埋或其他方式日处理5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

  (八)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55.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6.高尔夫球场;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容积5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及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年补水量占引水河流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影视基地建设。

  (九) 研究和试验发展

  57.转基因实验室。

  (十) 其他

  58.危险品仓储(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油库项目;地下油库项目;地下气库项目。

  59.废电池和废油加工处理项目。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及后续版本)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项目:

  1. 列入《广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中的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除外)。

  2. 有电镀、漂染、鞣制(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工艺的项目。

  3. 机场项目。

  4.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项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报告书(表)的其他项目。

  六、本名录不包括按规定应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