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扩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颗粒物)采用脉冲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DA007)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2发酵尾气及其他制药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少部分无法完全收集的粉尘废气通过加强管理后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 发酵异味采用水浴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自建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废气(硫化氢、氨和臭气浓度)通过UV光解、水喷淋+生物除臭剂分别进行收集处理后通过12米高排气筒无组织排放(由于自建废水处理站旁设置了高压线,为避免安全风险,未对排气筒进行加高),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值的要求。少部分无法收集的发酵废气、中药气味、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限值的要求。 化验室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气(氯化氢、硫酸雾)采用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其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有机废气(TVOC、苯系物和NMHC)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少部分无法完全收集的有机废气通过加强管理后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中的小型规模相关要求。 2.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扩建项目生活污水经过隔油池+三级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过自建废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其中生产废水满足总有机碳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的相关限值(直排标准),其他污染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较严值的要求;生活污水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较严值的要求。经过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排入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尾水排入莲江溪。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扩建项目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噪声源强在60~85dB(A),根据生产设备产生噪声的特点,分别采取厂房隔声及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根据预测,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扩建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药材、废包装材料、收集的粉尘、污泥、废隔水布,其中废药材、收集的粉尘、污泥收集后交由有能力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规范处置。废包装材料、废隔水布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处理。化验室废物、废活性炭、含油抹布手套、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扩建项目针对可能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的风险程度,分为重点污染区和一般污染区,分别采用不同的防渗措施。危废仓库、化验室、工作场所地面和自建废水处理站等重点污染区采用水泥硬化,铺设防腐蚀材料等;除重点污染区外其他区域地面均采取水泥硬化。 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本次改扩建项目运行后潜在的风险主要为废气废水事故排放,危险废物或化验药品泄漏,火灾或爆炸引发的伴生/次生等。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废气处理设施,有破损或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液体危险废物存放设置防泄漏托盘;不同种类的化验药品单独分类分区存放,并由专职人员看管,加强管理;厂区内雨水排放口设置雨水截断阀门,同时厂区内自建废水处理站旁已设置了容积为243.3m3的事故应急池,当发生火灾时产生的消防事故废水可截留在厂区内;在严格落实本评价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加强日常管理后,本项目总体环境风险可防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