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起草了《梅州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1日-8月19日,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0753-2390101;
2.电子邮箱:mzstgfzx@meizhou.gov.cn;
3.邮寄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南163号梅州市环境监控中心规划科技科,邮编:514071。
附件:《梅州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
附件
梅州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环办科财〔2023〕20号)、《广东省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粤环办〔2024〕1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资环〔2023〕81号)、《梅州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考评)管理办法》(梅市环字〔2023〕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用于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推动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激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提前储备、分级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先谋事,再排钱,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实施监控、验收(考评)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按照省下达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会同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细化分解本地区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并对辖区内资金使用进行总体组织和指导。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下放市审批项目权限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级项目储备、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细化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信息公开、跟进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负责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工程项目、市本级实施的能力建设项目和实施主体为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资金项目的谋划申报,对辖区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行“双监控”,按要求做好资金项目的信息公开、日常调度、现场检查、绩效管理、500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考评)等跟踪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对项目入库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制定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计划,加快项目进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自评,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考评)等工作。定期向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储备。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为依据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央系统)、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管理范围。
(一)项目谋划。项目单位按照上级入库要求和重点支持范围,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表、成熟度证明材料等,加强项目技术工艺论证,细化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有条件的项目开展初步设计。
(二)项目评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专家评审等流程,加强入库审核和评审论证。每年视项目资料收集情况动态开展评审论证,中央项目一般于3月和8月前后开展评审论证,省级项目一般于7月开展评审论证。
项目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材料规范性、绩效目标等进行预审。
专家评审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技术方案可行性、项目支出用途合规性、资金测算科学合理性、绩效目标可量化和可评估性等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意见。
(三)项目入库。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所属辖区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中央系统、省级系统申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上级复核后项目纳入中央、省级储备库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库数量及金额,动态优化储备项目整体布局,提高项目储备精准度。项目库实行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一)入库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已入库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时申请更新项目信息,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后进行相应的更新。
(二)入库项目动态调整。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及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项目进行清理退出: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重复申报等。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后,根据下达的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结合项目库储备情况和往年各县(市、区)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已开工建设的成熟项目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项目一经纳入预算即可支出使用。资金项目计划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下达资金文件后,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确定的资金额度、实施内容、绩效目标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资金项目计划后,按规定加快推进相关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督检查等要求,建立齐全、完整、可追溯的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进行调度,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于每月3日前通过“省级系统”、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通过“中央系统”填报项目进展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调整内容需符合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
对于专项资金项目调整,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调整内容、绩效目标变化情况等,报所属辖区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财政等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征求市级财政等部门意见后提交省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四条 根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账务明细清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
工程类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梅州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考评)管理办法》(梅市环字〔2023〕50号)相关规定,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按照分级规定提交验收(考评)材料。项目审批部门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的总体组织和指导,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强化资金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对执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项目单位要适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直至项目完成验收(考评)。逾期未完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按时完工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资金项目开展全面检查,特别是工程类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度不定期开展工程类项目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项目储备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对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落实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
对于省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在整改期限内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问题整改,在“省级系统”整改模块完成问题整改销号。
对于市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问题整改,及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项目单位负责具体问题整改落实,整改完成后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在项目储备过程中,项目绩效目标表和项目入库申请材料应同步提交、同步审核。绩效目标应清晰明确,在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生态效益、满意度等方面细化设置可量化、可衡量、可评估并与项目紧密相关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值应符合实际、客观可行。未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条 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实施,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调整。因项目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落实绩效运行监控。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信息调度、调阅资料、现场检查、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等方式监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是否偏离绩效目标。
第二十二条 规范开展绩效评价。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自评结果报省生态环境部门。并配合市县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接受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绩效运行“双监控”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监控中发现的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采取提醒、约谈、阻断、调整、收回、追缴等措施予以纠正。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和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资金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按“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项目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