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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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环审〔2025〕46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兴晟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废线路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梅市环审〔2025〕47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州高新区晟宁(梅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铜压延加工、铜产品深加工、铜产品包装制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梅市环审〔2025〕48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州高新区广东睿显科技有限公司液晶显示屏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