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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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环审〔2025〕3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兴宁市城乡一体化水资源配置-石壁水库与和山岩水库水系连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