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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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3-6133820传 真:0753-6133820
附件:
梅市环审〔2025〕39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剥锡废液回收处置再利用及危险废物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
梅市环审〔2025〕40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丰顺经济开发区扩区(电镀、线路板片区)电镀片区工业污水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
梅市环审〔2025〕41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州市金绿鸽业有限公司种鸽养殖基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pdf
梅市环审〔2025〕42号 兴宁市宇锋农牧肉联食品有限公司屠宰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_signed(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