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梅州市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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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环审〔2025〕54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州高新区广东宝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台高端智能绣花机智能智造生产线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梅市环审〔2025〕55号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州高新区广东微恒创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套3C类通讯设备、汽车及医疗电子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