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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来源: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科   时间:2025-08-01 16:01: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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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充分发挥水利设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助力“百千万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包括使用权、经营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产权主体,将其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进行流转交易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外,可以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如下:

  (一)山塘的使用权、经营权;

  (二)小型水库的使用权、经营权;

  (三)农村饮水工程的使用权、经营权;

  (四)小型水电站的经营权;

  (五)其他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的基本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流转交易。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可以在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第九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一)公开竞价交易。公开竞价交易是指竞投人在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通过竞价形式达成的交易。

  (二)公开协商交易。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方式:

  1.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集体产权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2. 因防汛抗旱、公益服务等特殊需求需快速流转的;

  3. 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进行公开协商的项目。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产权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交易方案及底价。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受理登记→信息公告→受让登记→组织交易→组织签约→交易鉴证→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交易申请。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前,出让方向镇(街)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登记。镇(街)管理机构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由出让方编制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方案,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流转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居间服务费情况;

  (七)如交易失败,重新交易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后,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80天内向镇(街)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天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样本;

  (六)需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一并提交相关审核审批材料。

  镇(街)管理机构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营中心(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提交交易资料。资料齐全的,服务机构自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在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六)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缴纳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流转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流转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年底价为20 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10天,100万元以上的不得少于20天。公告期间需撤销流转交易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向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受让登记。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服务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受让方资信证明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服务机构应当在受让方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根据流转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并遵守交易保证金相关交易规则。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组织交易。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交易完成后,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服务机构公告栏、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下: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非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流转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将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十九条 组织签约。公示结束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在服务机构组织下签订《梅州市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交易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的,受让方应根据出让公告缴纳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资金。因受让方原因,未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交易鉴证。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服务机构根据交易双方的实际需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二十一条  归档备查。交易完成后,镇(街)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交易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时将资金纳入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流转交易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公开协商方式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县级管理机构及拟交易的集体产权所属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依据《梅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金额。

  第二十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期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意愿确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易成功后,受让方为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主体,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应当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小型水利设施实行科学管理,兼顾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严禁破坏生态环境。

  (二)应当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洪抗旱调度,服从居民饮水、农田灌溉和生态用水需求。服从行政管理部门对小型水利设施进行的除险加固、改建、扩建等。

  (三)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利设施的功能和用途,不得进行改建、扩建工程建设。

  (四)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合同规定做好设施的管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止与终止。出现产权争议、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经产权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并经该交易相应级别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条件时恢复交易。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无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产权方可以根据交易方案中的相关内容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梅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 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链接:《梅州市农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