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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体育局 通知公告 关于《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3份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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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3份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未知   时间:2016-04-28 16:08: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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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梅州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扶持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梅州市振兴“足球之乡”十年规划》(梅市府〔2010〕46号)、《梅州市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我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梅市府办〔2015〕27号)有关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我市参加中甲、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专项资金(下称“扶持资金”),以及资金发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职业足球俱乐部训练、参赛、引进队员等俱乐部建设工作。扶持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足协的注册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并主场设在梅州;
  (二)首次参加中甲或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三年内不迁出梅州市;
  (四)职业足球俱乐部球队名称中须冠有“梅州”等代表梅州字样。

  第四条 扶持标准。给予首次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1000万元扶持资金,给予首次参加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20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五条 扶持资金发放方式,可选择分期发放或一次性全额发放:

  (一)分期发放。俱乐部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第一年扶持400万元,第二年扶持300万元,第三年扶持300万元;参加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第一年扶持800万元,第二年扶持600万元,第三年扶持600万元。
  (二)一次性全额发放。由职业足球俱乐部与市财政、体育部门签订协议后,在参加联赛第一年内一次性付给全额扶持资金。

  第六条 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三年内进入中超联赛的,一次性拨给该俱乐部剩余扶持资金,并按相关程序规定给予该俱乐部冲中超联赛成功扶持资金。
职业足球俱乐部三年内出现降级,或者迁出梅州市以及更名、转让、注销的,取消该俱乐部扶持资格的,分期发放的剩余年份扶持资金不再发放,或退回一次性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向市财政、市体育部门书面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俱乐部工商登记证书;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资格证(参赛当年中国足协盖章)和当年职业足球联赛参赛许可证;
  (三)梅州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扶持资金申请表;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市财政、市体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在收到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相关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审核。符合扶持条件会审通过的,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给该职业足球俱乐部扶持资金。
  第九条 加强扶持资金发放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市财政、体育部门应当与获得扶持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扶持资金发放方式、扶持资金用途、监督管理措施和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条 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扶持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作调整。

附件2
梅州市足球场地建设补助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全民健身服务的职能,全面推进我市振兴足球事业发展,按照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5〕13号)和《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梅市府办〔2015〕27号)有关足球场地建设补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场地建设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建立专项资金,补助各县(市、区)足球场地建设。
  第三条 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申报,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我市新建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开放要求的足球场,要求2016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开工时间以施工合同为准,建设主体不限。
  第五条 获得补助足球场地应达到如下建设标准:
  (一)所建五人制、七人制、十一人制足球场要分别符合标准五人制、七人制、十一人制足球场尺寸及规格。
  (二)铺设人工草或天然草并达到工程验收标准。
  第六条 获得补助足球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向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一)球场每天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4小时以上,每年累计免费开放300天以上;获得补助后的球场开放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球场须于每年 8 月 8 日全民健身日、南粤幸福活动周进行免费开放。
  (三)收费时段对学生凭证实行 5 折优惠开放。
  (四)明确公布开放时段安排、进场人数、进场要求和预约方式等,因维护、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补助标准根据新建球场规模梯次增长:
  (一)五人制足球场补助10万元/块;
  (二)七人制足球场补助30万元/块;
  (三)十一人制足球场补助50万元/块。
  第八条 补助项目由足球场地建设主体单位动工前提出,各县(市、区)体育部门统一收集初审后报市体育部门,经市财政及市体育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列为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级发改局立项批复(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此项材料);
  (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设计图纸、功能设置说明、投资预算、开放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项目招投标材料(达到招标标准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四)项目建设工程合同;
  (五)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足球场土地使用(产权)证明;
  (六)梅州市足球场地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财政和市体育部门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列入补助项目计划表。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及市体育部门提出项目补助专项验收,市财政、市体育部门组织验收组对补助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下拨补助款。专项验收建设主体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图纸(含竣工图)及工程土建装饰部分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决算表和有关合同复印件;

(三)竣工后的足球场照片资料(含免费开放时段及收费标准公告牌等图文资料)。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足球场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足球场地使用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足球场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作调整。

附件3
梅州市足球队奖励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振兴足球事业发展,调动各级足球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市足球竞技水平,根据《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梅市府办〔2015〕27号)要求,参照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省运会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梅州市参赛的足球队及向上输送体育人才的本市范围内体校足球队。

  第三条 代表梅州市参加省、国家竞技性足球比赛获得一定名次的,给予足球队奖励。
  奖励赛事范围限于足球比赛,包括省锦标赛、省公开赛、省冠军赛、省长杯比赛、省联赛、省足协杯、全运会足球赛等省、国家级竞技性足球比赛。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为。获得第三条规定赛事省级足球比赛第一名的足球队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名的给予6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足球比赛名次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计发。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体校足球队输送运动员到广东省基地被吸收录用的(以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发文为准),每输送1人奖励该足球队3000元;转项输送给其他项目省运动队被吸收录用的,每输送1人奖励该足球队2000元。
  第六条 县级足球队输送运动员到梅州市体校参加省运会比赛的,每输送1人奖励该足球队1000元。
  第七条 参赛及输送奖金,由足球队所在单位填写奖金审批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
  参赛奖励资金由承担比赛任务的单位组织发放。输送奖励资金由市体育部门审核,教练员所在单位发放。
  第八条 足球队因政治思想、体育道德、法纪方面的问题,受到处分的,根据实情情况扣减直至取消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定奖励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