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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体育局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梅州市体育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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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体育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6-07-21 18:54: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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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梅州市体育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梅州市体育局党组工作规则

中共梅州市体育局党组
2016年7月21日


附件

梅州市体育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局党组集体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局党组的决策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梅州市体育局党组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实现,团结、带领我局党员和群众完成上级党委交给的任务。
  (二)研究决定事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及局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体育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四)加强对我局统战工作和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
  (五)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整体推进我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组成员的职责分工: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党组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对党组及其成员的职责要求: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八条 建立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九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对分管的工作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分管工作与全局工作不一致时,应服从全局工作的需要,并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十二条 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十三条 建立局党组成员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党组书记外出,应向党组成员打招呼,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履行相关职责。其他党组成员外出,应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制度是党组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及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党组书记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党组的决定、决议可以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对方案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对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后,提交表决,作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党组会议具体工作,对议定事项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的,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不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原始会议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定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党组书记可单独作出决定,事后及时和党组成员沟通,并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是党组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以党组成员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重要组织制度。
  党组成员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
  (五)加强对党员思想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六)针对征求到的干部群众的意见,开展自我批评,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
  (七)需要向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问题。
  (八)上级党组织安排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内容。
  (九)需要列入党组民主生活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党组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党组成员,邀请党外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组书记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前准备工作:
  (一)根据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结合体育中心工作和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二)开展多层次的谈心谈话活动。党组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广泛征求局机关领导干部、相关的部门单位、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于会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每一位党组成员。
  (三)参会人员认真学习规定书目、撰写发言提纲。
  第二十七条 党组成员因故缺席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八条 党组书记是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党组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对于党组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民主生活会报告制度。党组民主生活会应提前15天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会议召开的日期、主题和内容。在会议召开后15天内,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会议情况和报送有关资料。
  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党组民主生活会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党组学习中心组是党组领导班子和党组成员学习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到正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十二条 党组根据市委要求和体育工作实际,围绕市委工作大局制定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1次。中心组学习采取理论学习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专家辅导与专题讲座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积极履行职责,在市委的领导下,做好党组书记年度述职工作、党组及其成员年度履职考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认真执行条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自觉接受纪检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党员群众的监督,将执行情况纳入全局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党组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党组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梅州市体育局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