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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体育局 通知公告 关于修改《梅州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制度》、《梅州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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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梅州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制度》、《梅州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6-07-11 15:27: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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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体育局、蕉岭县文体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体育局议事程序和规则,经领导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梅州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制度》、《梅州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梅州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制度
  2.梅州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梅州市体育局
2016年7月11日
附件1
梅州市体育局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调,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局系统如下重大问题: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决定本系统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重大的改革方案,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确定年度、阶段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方针原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研究决定本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研究决定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审定党组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党组成员代表党组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七)研究审定市体育局机关科级以上(含副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考核和奖惩,审定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八)研究审定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晋级晋升的工作方案,职工管理及工资等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九)审定本系统财政的年度预决算、资金分配原则,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的经济协议,审定重大的基建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产业发展规划。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和会务
  第四条 提请党组会审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局党组书记同意,由办公室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后,报请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五条 会议组织由办公室负责。列入会议的议题也由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会前充分酝酿和协调。
  第六条 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圈阅。会议纪要分送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市体育局领导,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会议材料、纪要及原始记录,按规定定密、归档、保管。
  第四章 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党组会原则每月召开一次,另可根据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根据研究事项需要,可请机关有关科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党组成员、有关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九条 每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会议决定和纪律
  第十条 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或组织实施。实施完毕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实施情况;未能及时落实的,须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说明原因。
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公开发表之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以外泄露。否则,按党章和有关党规予以处理。



附件2
梅州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领导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议是对全局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必须严格遵守“个别酝酿、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局长决定”的原则,局长对全局行政工作全面负责,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局系统下列重大问题:
  (一)传达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精神、文件和指示,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讨论决定本系统业务工作的思路和规划,研究确定各项业务的年度及阶段目标。
  (三)研究决定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业余训练、体育法制、体育经济、经费预算支出、对外交流、体育宣传、信息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四)审定有关召开全市性体育会议的事项及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会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五)审定市体育局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市体育局领导代表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六)审定万元以上投资、基建、采购、维修项目及1万元以上的开支。
  (七)二级运动员审批、一级以上运动员审核;二级裁判员审批、一级以上裁判员审核;教练、教师及其他技术职务送评前审核推荐意见。
  (八)听取局各领导近期工作汇报,以及各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检查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情况。
  (九)讨论其它由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中议题集中,会后检查落实”的原则,确保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
  第五条议题的确定:
  (一)开会前一周由局办公室通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将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局办公室,报请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审定后,由局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各参会人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须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二)会议议题确定后,议题涉及的机关科室或局属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会上印发材料提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印发。
  第六条会议的召开: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为一月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局长临时决定开会时间。
  (二)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到会,应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讨论业务工作时分管领导原则上到会方能举行。
  (四)局长办公会议参加成员为:局长、副局长和其他班子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和机关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机关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
  (五)局长办公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等人员利益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议事决定或决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局长提出决定性意见。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决议或决定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
  (三)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章决议的执行及反馈
  第八条 决议的执行:
  (一)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定和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二)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行政领导分工,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认真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三)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紧急情况可由局长征求有关局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九条情况反馈:
  (一)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承办部门或人员需将落实情况书面材料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二)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落实的,承办部门或人员要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