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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体育局 通知公告 关于梅州足球之乡60周年先进集体、个人 表彰评选办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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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足球之乡60周年先进集体、个人 表彰评选办法的公示
来源:未知   时间:2016-11-18 17:42: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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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梅市府办会函〔2016〕168号)要求,市体育局、市教育局草拟了《突出贡献足球教练员、优秀足球教练员评选办法》、《突出贡献足球运动员、优秀足球运动员评选办法》、《突出贡献足球裁判员、优秀足球裁判员评选办法》、《梅州市中小学校突出贡献及优秀足球指导老师、校园足球突出贡献及先进集体评选办法》、《足球事业热心人士评选办法》、《突出贡献集体(单位)、先进集体(单位)评选办法》等六项表彰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11月19日至11月25日,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反映到市体育局或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联系人:王彬,联系电话/传真:2280813;市教育局联系人:冯惠坚,联系电话/传真:2180823。

梅州市体育局
2016年11月17日

附件1

突出贡献足球教练员、优秀足球教练员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评选范围
  (一) 1956年至2016年期间曾担任国家男、女子足球队梅州籍教练员。
  (二) 1956年至2016年在梅州工作期间向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培养输送在梅州注册的足球运动员的教练员。
  二、评选标准
  (一) 从事足球运动教练工作,政治、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献身精神。
  (二) 突出贡献足球教练员:曾担任国家男、女子足球队教练并带队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足球比赛的梅州籍足球教练员。
  (三) 优秀足球教练员:由梅州注册、输送至省体校、省体工队、职业足球俱乐部后进入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的足球运动员的市、县体校足球教练员。
  三、评选程序
  (一) 县级推荐:向上输送的足球运动员曾经多名教练培训的,应按培训时间年限由县区体育局确定一名主教练报评审小组。
  (二) 市级推荐:向上输送足球运动员经市体校教练培训一年以上的,由体育局确定一名主教练报评审小组。
  (三) 提供证明材料:需提供体育部门审批的教练员证书及相关证明档案。
  (四) 评审小组评定: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评选出最终受表彰(追授)教练员。


附件2

突出贡献足球运动员、优秀足球运动员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评选范围
  1956年至2016年期间,由梅州注册、输送,入选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集训大名单的足球运动员。
  二、评选标准
  (一) 从事足球运动,政治、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 突出贡献足球运动员:由梅州注册、输送,入选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集训大名单,并代表国家、国奥男女子足球队参加过亚洲杯、世界杯比赛、亚运会、奥运会比赛之一的足球运动员。
  (三) 优秀足球运动员:由梅州注册、输送,入选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集训大名单的足球运动员
  三、评选程序
  (一) 各县(市、区)推荐符合条件的足球运动员至评审小组。
  (二) 评审小组评定: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评选出最终受表彰运动员。


附件3

突出贡献足球裁判员、优秀足球裁判员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评选范围
  1956年至2016年期间曾长期在梅州工作的国家级足球裁判员。
  二、评选标准
  (一) 从事足球运动裁判员工作,政治、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 在梅州工作期间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足球裁判员者。
  (三) 突出贡献裁判员:执法全国锦标赛、全运会比赛、中超中甲以上比赛、足协杯比赛、国际比赛。
  (四) 优秀裁判员: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三、评选程序
  (一) 各县(市、区)推荐符合条件的足球裁判员至评审小组。
  (二) 提供证明材料: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裁判员证书。
  (三)评审小组评定: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评选出最终受表彰(追授 )裁判员。


附件4

梅州市中小学校突出贡献及优秀足球指导
老师、校园足球突出贡献及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中小学校突出贡献及优秀足球指导老师、校园足球突出贡献及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1956年至2016年期间在梅州市各中小学校培养输送成长为国家、国奥男、女子足球队运动员以及为省体校、省体工队、省足球队、军区足球队、中甲职业足球俱乐部足球队员的足球指导老师和学校。
  二、评选标准
  (一)从事校园足球指导老师工作,政治、思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献身精神。
  (二)突出贡献足球指导老师(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者)。
  1、1956年至2016年在梅州市工作期间,由全市各中小学校向市体校、省学校、省体工队、职业足球俱乐部输送培养后进入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运动员3名以上的县(市、区)中小学校足球指导老师;
  2、2009年梅州市列入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城市以来,由全市校园足球定点(特色)学校向省体校、省体工队、省足球队、军区足球队、职业足球俱乐部输送10名以上运动员的体育足球指导老师。
  (三)优秀足球指导老师(满足以下2个条件之一者)。
  1、1956年至2016年在梅州市工作期间,由全市各中小学校向市体校、省学校、省体工队、职业足球俱乐部输送培养后进入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运动员1至2名的市(县、区)中小学校足球指导老师;
  2、2009年梅州市列入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试点城市以来,由全市校园足球定点(特色)学校向省体校、省体工队、省足球队、军区足球队、职业足球俱乐部输送3名以上运动员的体育足球指导老师。
  (四)校园足球突出贡献集体(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者)。
  1、1956年以来代表我市参加全国三杯(希望杯、萌芽杯、“幼苗杯)足球比赛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以上队伍的学校;
  2、1956年以来全市各中小学校输送到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运动员5名以上的运动员学校或输送到省足球队、军区足球队、中甲足球俱乐部10名以上运动员的学校;
  3、2009年以来,代表我市参加全国校园足球总决赛一等奖以上的学校。
  (五)校园足球先进集体(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者)。
  1、1956年以来代表我市参加全国三杯(“希望杯”、“萌芽杯”、“幼苗杯”)足球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队伍;
  2、1956年以来全市各中小学校输送到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运动员3名以上的运动员学校或输送到省足球队、军区足球队、中甲足球俱乐部5名以上运动员的学校;
  3、2009年以来,代表我市参加全国校园足球总决赛三等奖以上的队伍或获得中南赛区决赛二等奖以上的队伍。
  三、评选程序
  (一)县级推荐。各县(市、区)教育局对照评选标准组织推荐上报。
  (二)市教育局评审。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三)市教育局向市评审小组推荐,评定。
  四、评选要求
  (一)向上输送的足球运动员曾经有多名足球指导老师指导的,应按指导时间年限长短和主次由县(市、区)教育局确定一名指导老师推荐。
  (二)需提供相应输送或获奖证明材料。


附件5

足球事业热心人士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评选范围
  (一)现金形式捐赠,支持梅州足球场馆建设或足球赛事活动的个人。
  (二) 捐赠时间范围为1956年至2016年。
  (三)上述时间范围内捐款总数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评选标准
  (一)捐赠足球事业突出贡献人士:捐款总数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捐赠足球事业热心人士:捐款总数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
  三、评选程序
  (一)汇总名单。由市、县体育部门汇总相关热心捐赠人士的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
  (二) 提供证明材料:提供相关捐赠票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评审小组评定:评审领导小组核实相关情况后根据本办法评选出最终受表彰的捐赠足球事业突出贡献、捐赠足球事业热心人士名单。

附件6

突出贡献集体(单位)、先进集体(单位)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评选范围
  1956年至2016年期间在梅州市开展足球工作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集体(单位)。
  二、评选标准
  (一)突出贡献集体(单位):
  培养输送十名以上国家足球运动员;或至少获得三次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全国足球比赛冠军。
  (二)先进集体(单位):
  培养输送五名以上国家足球运动员;或至少获得一次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全国足球比赛冠军。
注:上述国家足球运动员指由梅州注册、输送,入选国家和国奥男、女子足球队集训大名单的足球运动员。
  三、评选程序
  (一)各县(市、区)推荐符合条件的集体(单位)至评审小组。
  (二)提供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应输送或获奖证明材料。
  (三)评审小组评定: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评选出最终受表彰集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