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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汇编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6-02-10 16:31: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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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体法〔2015〕5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汇编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办事,规范办事程序,有效防止违规行为,提升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现将《梅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体育局
2015年2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梅州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公告(试行)


  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管理自由裁量标准
  (一)处罚种类。
  罚款
  (二)处罚法律依据。
  《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缴纳体育设施使用补偿费。补偿费必须用于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临时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按期恢复公共体育设施的原有功能,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完好。”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发现之日起应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用于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占用期内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应给予赔偿,并处赔偿金3倍罚款,用于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时间为十天以上、半年以下,租用期满应当恢复原状,若要延长期限,必须再提出申请,否则,没收超时时段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用于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自由裁量标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一)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超过整改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3、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6、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7、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体育竞赛管理自由裁量标准
  (一)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1、处罚种类。
  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
  2、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1、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3、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3、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警告处罚;
  (2)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予以暂停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3)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二)体育竞赛的申办人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1、处罚种类。
  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
  2、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1)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3)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3、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予以警告;
  (2)警告无效的,予以暂停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3)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三)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1、处罚的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1)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3)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2、处罚种类。
  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
  3、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予以暂停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2)情节严重的,予以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