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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体育局 部门文件 关于《梅州市体育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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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体育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
来源:未知   时间:2015-02-24 22:11: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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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梅州市商事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梅市府办函[2015]48号)的要求,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 和 <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 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梅州市体育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2013年)进行修订,形成了修改后的《梅州市体育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修订工作质量,现将修改的《梅州市体育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征求意见时间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5年3月4日止。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电子邮箱:mztyj@163.com
  联系电话:0753-2280175
  传真号码:0753-2280570
  地址:梅州市江南新中路66号

  附:《梅州市体育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体育局
2015年2月24日
附件
梅州市体育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后续监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间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十八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梅州市商事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梅市府办函[2015]48号)的要求,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 和 <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 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 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高水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深入实施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 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着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加强改革创新,鼓励引 导社会力量投入体育产业,完善体育产业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的需求,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工作机制
  (一) 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全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辖区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监管责任。
  (二)市体育局从2013年起,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可用应用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技术批准审核的事项。
  (三)全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作用,每周至少一次登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管,对需要行政许可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四)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提取相关信息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行政许可工作。
  (五)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行政许可将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上报市体育局,并由市、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分别上传到市、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并开展监管工作。
  (六)市体育局对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企业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时更新。
  (七)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核对工作,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对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相应行政审批进行有效查核,及时发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每年夏季市体育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市重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严查监管工作。
  (九)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行政执法的机关,对未取得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资格的商事主体或出现严重伤亡的经营主体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将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在市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告。
  三、跨部门协同机制
  (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时,应提前一周与当地工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联系,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
  (二) 对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企业,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 做好监管和查处该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体育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组织查处。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齐抓共管,形成查处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合力。
  (三)各县(市、区)体育、工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依规给予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直至吊销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依法办理延续手续,擅自经营的;
  (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
  (3)因管理不善,或者没有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造成安全事故的;
  (4)高危险性体育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经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
  (5)超越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依照《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将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四)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原则,文明执法。
  (五) 本办法的责任分工:市体育局分管领导负责全面协调和统筹工作,具体指导检查工作由市体育局经济科承担。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各县(市、 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市体育局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定期登录平台提取商事登记信息;组织各县(市、区)体育行 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学习本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操作要求,确保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事项审批时限的公开承诺: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