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梅州市振兴“足球之乡”十年规划》(梅市府〔2010〕46号)、《梅州市关于加快发展足球运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我市职业足球俱乐部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梅市府办〔2015〕27号)有关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我市参加中甲、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建设专项资金(下称“扶持资金”),以及资金发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职业足球俱乐部训练、参赛、引进队员等俱乐部建设工作。扶持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足协的注册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并主场设在梅州;
(二)首次参加中甲或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
(三)职业足球俱乐部三年内不迁出梅州市;
(四)职业足球俱乐部球队名称中须冠有“梅州”等代表梅州字样。
第四条 扶持标准。给予首次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1000万元扶持资金,给予首次参加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2000万元扶持资金。
第五条 扶持资金发放方式为分期发放。俱乐部扶持资金分三年发放,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第一年扶持400万元,第二年扶持300万元,第三年扶持300万元;参加中超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第一年扶持800万元,第二年扶持600万元,第三年扶持600万元。
第六条 参加中甲联赛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三年内进入中超联赛的,一次性拨给该俱乐部剩余扶持资金,并按相关程序规定给予该俱乐部冲中超联赛成功扶持资金。
职业足球俱乐部三年内出现降级,或者迁出梅州市以及更名、转让、注销的,取消该俱乐部扶持资格的,分期发放的剩余年份扶持资金不再发放。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向市财政、市体育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俱乐部工商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