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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 足球场地建设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时间:2016-07-08 13:57: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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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足球场地建设补助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体育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4日

附件

梅州市足球场地建设补助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全民健身服务的职能,全面推进我市振兴足球事业发展,按照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5〕13号)和《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梅市府办〔2015〕27号)有关足球场地建设补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场地建设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建立专项资金,补助各县(市、区)足球场地建设。
  第三条 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申报,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我市新建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开放要求的足球场,要求2016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开工时间以施工合同为准,建设主体不限。
  第五条 获得补助足球场地应达到如下建设标准:
  (一)所建五人制、七人制、十一人制足球场要分别符合标准五人制、七人制、十一人制足球场尺寸及规格。
  (二)铺设人工草或天然草并达到工程验收标准。
  第六条 获得补助足球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向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一)球场每天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4小时以上,每年累计免费开放300天以上;获得补助后的球场开放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球场须于每年 8 月 8 日全民健身日、南粤幸福活动周进行免费开放。
  (三)收费时段实行 5 折优惠开放。
  (四)明确公布开放时段安排、进场人数、进场要求和预约方式等,因维护、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补助标准根据新建球场规模梯次增长:
  (一)五人制足球场补助10万元/块;

  (二)七人制足球场补助30万元/块;
  (三)十一人制足球场补助50万元/块。
  第八条 补助项目由足球场地建设主体单位动工前提出,各县(市、区)体育部门统一收集初审后报市体育部门,经市财政及市体育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列为补助项目。项目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级发改局立项批复(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此项材料);
  (二)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设计图纸、功能设置说明、投资预算、开放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项目招投标材料(达到招标标准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四)项目建设工程合同;
  (五)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足球场土地使用(产权)证明;
  (六)梅州市足球场地建设经费补助申报表,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市财政和市体育部门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列入补助项目计划表。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及市体育部门提出项目补助专项验收,市财政、市体育部门组织验收组对补助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下拨补助款。专项验收建设主体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图纸(含竣工图)及工程土建装饰部分竣工验收报告;
  (二)工程决算表和有关合同复印件;
  (三)竣工后的足球场照片资料(含免费开放时段及收费标准公告牌等图文资料)。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足球场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足球场地使用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足球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补助资金,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违规单位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