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足球场地建设补助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体育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4日
附件
梅州市足球场地建设补助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全民健身服务的职能,全面推进我市振兴足球事业发展,按照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5〕13号)和《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梅市府办〔2015〕27号)有关足球场地建设补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场地建设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建立专项资金,补助各县(市、区)足球场地建设。
第三条 补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申报,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我市新建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开放要求的足球场,要求2016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开工时间以施工合同为准,建设主体不限。
第五条 获得补助足球场地应达到如下建设标准:
(一)所建五人制、七人制、十一人制足球场要分别符合标准五人制、七人制、十一人制足球场尺寸及规格。
(二)铺设人工草或天然草并达到工程验收标准。
第六条 获得补助足球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向社会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一)球场每天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4小时以上,每年累计免费开放300天以上;获得补助后的球场开放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球场须于每年 8 月 8 日全民健身日、南粤幸福活动周进行免费开放。
(三)收费时段实行 5 折优惠开放。
(四)明确公布开放时段安排、进场人数、进场要求和预约方式等,因维护、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调整开放时间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补助标准根据新建球场规模梯次增长:
(一)五人制足球场补助10万元/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