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足球队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体育局 梅州市财政局
2016年7月4日
附件
梅州市足球队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振兴足球事业发展,调动各级足球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市足球竞技水平,根据《梅州市足球综合改革方案》(梅市府办〔2015〕27号)要求,参照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省运会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梅州市参赛的足球队及向上输送体育人才的本市范围内体校足球队。
第三条 代表梅州市参加省、国家竞技性足球比赛获得一定名次的,给予足球队奖励。
奖励赛事范围限于足球比赛,包括省锦标赛、省公开赛、省冠军赛、省长杯比赛、省联赛、省足协杯、全运会足球赛等省、国家级竞技性足球比赛。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为:获得第三条规定赛事省级足球比赛第一名的足球队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二名的给予6万元奖励,第三名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足球比赛名次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计发。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体校足球队输送运动员到广东省基地被吸收录用的(以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发文为准),每输送1人奖励该足球队3000元;转项输送给其他项目省运动队被吸收录用的,每输送1人奖励该足球队2000元。
第六条 县级足球队输送运动员到梅州市体校参加省运会比赛的,每输送1人奖励该足球队1000元。
第七条 参赛及输送奖金,由足球队所在单位填写奖金审批表,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拨付。
参赛奖励资金由承担比赛任务的单位组织发放。输送奖励资金由市体育部门审核,教练员所在单位发放。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足球队因政治思想、体育道德、法纪方面的问题,受到处分的,根据实情情况扣减直至取消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所定奖励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