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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5-22 17:47: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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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固有危险程度、地区发展使用需求等因素,现提出《梅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梅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梅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梅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总则

  1.1(责任体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落实《目录》中关于禁止、限制和控制的危险化学品政策,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1.2(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的新建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要求,禁止建设《目录》中禁止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超出规划红线范围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产业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和《目录》要求逐步调整。

  1.3(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目录》要求,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

  1.4(油气管线)油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优先采用燃气管道供气;加大在役管道的清理占压工作和督促整改的力度。各管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1.5(安全准入)根据《目录》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企业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安全审查审批。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探索实施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审核把关,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严格涉及光气、液氨、液氯、液态烃、硝酸铵、氰化氢、丙烯腈、环氧乙烷等剧(高)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除现有装置改扩建、主体化工项目配套和产业循环需求外,原则上本市不再新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1.6(本质安全)《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加速推进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危险化学品,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7(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评估,确定事故隐患和风险等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和风险数据库。对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风险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和高风险年度督办治理计划,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和高风险督办。

  1.8(生产、储存环节)生产、储存涉及《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作业场所应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9(使用环节)使用涉及《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使用安全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根据其所在的行业、领域,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向相关行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10(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非本市注册的外省市驻梅经营(起讫地在本市)的运输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备案手续的规定。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本市运输时,应当将 GPS 信号接入危货运输联网联控平台,并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 

  1.11(特定区域)高校、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业试剂公司运维,统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配送和废弃物处置。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集中储存设施建设的,需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履行相关手续。

  1.12(定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经营、仓储经营)、使用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对近年来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储存量进行筛选比对,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仓间储存危险化学品,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1.13(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1.14(标准化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1.15(电子标签)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手段,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2.禁止部分

  《目录》中“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全环节禁止。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目录》中“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中心城区域只允许使用、运输和门店经营;在中心城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

  3.2中心城区内只允许涉及国计民生的汽油、柴油、溶剂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和工业气体如氧、氮、氩、氨等危险化学品以专用槽车或厢式货车运输的方式进行配送,其他危险化学品应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

  3.3中心城区内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单位和工矿商贸企业等使用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总则 1.9 的相关规定,向行业、领域或属地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使用未列入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准备理化特性、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根据其所在的行业、领域或属地向主管部门进行信息报备。

  3.4单位确需增加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危险化学品的,应向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信息报送。

  4.附则

  4.1《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2《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4.3《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4本《目录》由梅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目录》请登录邮箱:mzjckml@163.com,密码:Jck123123,“文件中心”中下载查看)。

  4.5本《目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6 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调整《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政策解读:《梅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