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
为保障全市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护理服务内容,根据《关于印发<梅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25〕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
一、服务项目与支付标准
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护理服务项目按照“必要性、普适性、功能性、经济性”原则确定。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两大类,相关费用可由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基本生活照料类服务项目24项,支付标准结合护理服务时长、护理服务专业性、社会服务平均工资等综合确定(见附件1)。
(二)基本医疗护理类服务项目16项,支付标准参照市内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确定(见附件2)。
二、服务管理要求
(一)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根据服务类型、服务成本及支付标准等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并按照服务项目支付标准为参保人结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定价情况应主动向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并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
(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依据失能人员具体情况,提供规范、合理、必要的护理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规范使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四)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时,原则上单次服务基金按服务时长1小时标准支付。如提供淋浴/使用洗澡机淋浴、生活功能训练及指导、气管切开护理、运动疗法、吞咽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等6项服务项目,基金最高按服务时长1.5小时标准支付。
三、其他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做好辖区内护理服务项目执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日常巡查,确保服务质量。
(二)市医保局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护理服务成本变化、国家及省政策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