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管理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3-10 01:40:57   浏览:-
字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燃气主管部门,嘉应新区管委会,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指示(批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检查 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粤安办〔201715号)、《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安委〔20174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春节后复工、全国“两会”及中共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56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财、物,集中力量和时间抓好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3月中旬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管控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治,全力做好春节后复工、全国“两会”以及党的十九大期间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强沟通,做好排查整治工作信息报送。

请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我局建管二科报送相关材料:

(一)315日前报送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二)每月要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并按照省、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办法的要求,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并上报,分别于4月、6月、8月的18日前报送阶段工作情况。

(三)从3月份开始于每月20日前按附件格式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清单。

(四)1018日前报送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总结。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38

(联系人:徐永炎,电话:2258280,传真:2242869

邮箱:mzsjgk@163.com

梅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特别防护期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指示(批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检查 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粤安办〔201715号)、《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安委〔20174号)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春节后复工、全国“两会”及中共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7567号)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时间

时间:即日起至10月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细致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工程、模板支撑系统、起重机械等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加强城市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城镇燃气、城市桥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状况及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房屋安全排查,重点排查建筑年代较长、建筑标准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居民住宅;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有效治理安全隐患,防止房屋垮塌事故发生;加强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共用通道、地下空间等部位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养护管理,保证房屋共用部分的安全使用和运行。

(四)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有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管理队伍和技术指导“四个基本”,切实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察力度,组织技术力量,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指导与监督,对关键施工阶段进行技术指导,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315日之前,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做好文件传达和组织部署工作,通知到辖区所有企业、项目和有关单位。

(二)自查自纠

各企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从即日起,每月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台账管理,列出隐患清单。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要求,确保100%整改到位;并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每月定期报送当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执法抽查

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在4月初、6月初、8月初、10月初按照上述排查整治内容开展监督执法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督导检查

1.我局将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适时对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特别防护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请各县(市、区)做好迎接市安委办4月、6月、8月、10督查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动员部署,定期不定期检查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认真落实检查工作,不搞形式、走过场。

(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检查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建立台账,列出隐患清单,推动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事故隐患自查自治,纠正安全生产检查“政府热、企业冷”的错误倾向。

(三)严格安全监管执法

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一是要把安全生产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要求;对拒不整改、整改不落实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二是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抓住不放,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有重大问题和隐患、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企业,要逐一复查,特别是对省和市督查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坚决落实“闭环管理”,严防敷衍了事、死灰复燃。

(四)深化高等级风险点、危险源排查

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以及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要求,在前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制定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并在省安委办研发的“广东省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信息系统”的框架下,建立风险点、危险源的数据库。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制度,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行差异化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对“红色”、“橙色”的高风险等级风险点、危险源要实施重点监控,落实管控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五)打好重大隐患问题治理的攻坚战。

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突出“三重点”和“两重大”,即:突出建设领域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突出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严重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加强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强影响国家和省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置。要强化相应措施,落实检查巡查、基础防控和应急处置要求。要紧盯重点关键问题,对企业报告和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明确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推动有效治理。我局将对整改不力的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实施督办。

附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